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面向基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掌握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和实务基础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备独立处理法律实务和创新能力的,既能在国家司法机关担任公职,又能在企事业单位、仲裁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进一步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应用型人才。
二、培养要求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科学、民主、创新和人本主义的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团结合作的优秀品质,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志向。
2、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知识,掌握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探究方式,掌握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并熟悉这些部门法的实施和运用,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同时具有广博的知识和开阔的视野,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终身学习能力和初步的科研能力。
3、熟悉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运作与管理的基本原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掌握处理法律事物的基本知识、基本程序以及基本技能,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一定的就业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4、掌握本专业及相近专业的文献检索、资料查阅的基本方法;掌握计算机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操作;具有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能熟练地使用普通话与规范字,并能有效地运用至少一门外语进行沟通与交流,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
5、具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特别是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6、具有适应社会变化的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
7、具有一定的健康意识和军事知识,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具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
8、对欲从事教师职业者,应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并养成专业精神,掌握有关教育的基本知识、理论和技能,具有教育创新精神和教育实践能力。
三、学制
标准学制 2.5 年。
四、毕业与授予学位
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长春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者,授予 法学 学士学位。
五、课程安排
1.专业基础课程安排表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总学时 | 考核方式 | |
必修 | 1020500329 | 法理学 | 56 | 考试 |
1020501879 | ★中国法制史 | 56 | 考试 | |
1020502345 | 宪法学 | 56 | 考试 | |
1020502971 | 刑法学1 | 72 | 考试 | |
1020502972 | 刑法学2 | 54 | 考试 | |
1020502973 | 民法学1(总论) | 54 | 考试 | |
1020502974 | 民法学2(物权法) | 54 | 考试 | |
1020502975 | 民法学3(债权法) | 36 | 考试 | |
1020502976 | ★法律逻辑学 | 36 | 考试 | |
1020502354 | 法律英语 | 54 | 考试 | |
选修 | 1020502366 | 立法法 | 36 | 考查 |
1020502396 | 外国法制史 | 36 | 考查 | |
1020502394 | 中国法律思想史 | 36 | 考查 |
六、说明
★号为此专业函授必开课程,其他课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开设,但开课门数和课时数都应不少于总数的30%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