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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暂行)

日期:2021-05-21 11:24:01|来源: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按照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学位[2020]1号)要求,参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吉农院院发[2019]9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准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1998]12号)《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切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对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函授、业余、自学考试等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授予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二) 完成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环节教学任务,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毕业资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三)函授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通过。

(四)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课程测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通过。

第五条 外语成绩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简称CET6)笔试成绩400分以上(含400分);

(二)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笔试成绩合格;

(三)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50分(含)以上者;

(四)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分(含)以上者;

(五)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英语(二)》(英语专业考第二外语)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六)参加全国各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七)参加吉林省高校联盟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英语专业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第六条 上述各类外语考试,学生须自行按考试组织部门要求进行报考,申请学位时须提供成绩真实有效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第七条 上述各类考试,除成绩单上有明确标注的成绩有效期外,无明确标注有效期的,以上各类考试成绩有效时间均为四年,自通过考试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四年内(含四年),本人申请、学校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超过四年的毕业生,不再接受申请。

第九条 对于学术不端,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者(如论文抄袭、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每年3月份受理一次,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对毕业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拟授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三)授予  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注册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认真、准确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向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报送、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严格资格审查和过程管理。对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毕业生,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学位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者,追究其工作责任。对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获得学士学位者,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或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档案馆开具的学位证明为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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