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 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学生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暂行规定》、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高等学 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春大学学位评 定委员会章程(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位授予有关事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长春大学成教院提交申 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
(二)长春大学成教院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填写《长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审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分委员会委员签字后上报学校教 务处;
(三)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长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议,审议结果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与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同一标准,贯彻“择优授予”的 原则。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 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通过学校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四)在读期间所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
(五)在读期间,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 参加“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联盟”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 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3级(PETS3)的笔试考试,成绩合格;
3. 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及其以上;
4.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达到60分 及以上;
5. 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分及以上,或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6. 省外函授站学生参加所在省(市、区)学位办或高校联盟统一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有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法乱纪或思想品德不端正;
(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
(三)因违反考试纪律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未解除;
(四)经毕业资格审核未准予毕业;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以下;
(六)在校期间所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65分以下;
(七)外语成绩未达到要求。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位有异议的学生,可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情况的,经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但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函授、业余、自考等形式)。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